对于一些不必较真的事情,最有智慧的选择还是双方妥协,私下和解,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
·在美国法庭讨公道
在一桩有疑议、没有证人的小型交通案件里,如果想用司法手段去解决,最后的结果通常是没有赢家的。
文/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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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圣诞节那天,我在洛山矶一个十字路口的西边等待左转北行。黄灯已经转红灯了。我瞟了一下东边往西的路口,没有车子在等。我就赶快左转北上,在即将完成左转的时候,一辆由东向西直行的车不顾红灯飞驰而来,撞向我的右侧车尾,那辆车撞完之后继续向西行进在路边停下。我不愿堵塞交通,继续北上,越过安全岛,做一个”U” 转,也来到十字路口的西北边。
下车检查,车尾被撞了一片直径大约10厘米的放射型裂痕,但没有变形。肇事者是一个棕头发的中年女性,她的车头也有一个大约15公分变形的伤痕。我们四目对视时,她对我反复道歉。我想,我的车损伤这么小,人家的态度有这样诚恳,还是算了吧!
“真的算了吗?那么我可以走了!”她问我。
我说:“是的。”
当我开车回家时,发现后保险架掉了下来。车行说,换一个要花500元。朋友说我傻,当时怎么不向她索赔。其实我想女儿坐在副驾上没有事,已是大幸。大家都没事,损失一点金钱,就认了。
我和女儿随后去了中国。一月份回来,打开的第一封信就是警察局发来的一封约谈信。警察说,那个女人记住了我的车牌号码,后来到警察局报案。说我不仅危险驾驶,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不提供资料给对方。警察要我向他介绍事情经过,同时告诉我,根据法律,我有权不说。
为了取消这些告票,我向警察陈述了事情的过程。警察记录完毕后说:我必须要上法庭,他将会出庭作证。他给我一张名片,要我未来的律师给他电话。我说,如果这份谈话笔录要在未来出庭时当证据的话,那现在就要查看一遍,若无误,我签字,他还要给我一份复印件,这才可以当证据。可警察不愿意把这份口供给我备份。争执了很久,最后在警察声明笔录不起作用后,我才怏怏地离开。
我认为,当事人闯红灯撞了我的车,她向我道歉,我原谅了她,表示已经和解,放弃索赔。既然和解了,就不需要报警和给对方提供保险资料了。反过来,如果是我的错,我和她站在一起十来分钟,她有足够的时间向我要资料、为什么不做?原因只有一个:她错了,可在她得到了我的原谅后,又反悔了。不仅如此,她原本撞伤的是车头一角,修车的明细表却罗列了车门、车镜,以及用最豪华的车灯替代的普通旧车灯。她提供给警察的修车费是4000元,说明她在讹诈我。
这件事让我想起农夫和蛇的故事,下决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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