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动商务 --> 杂志 --> 通信世界周刊 --> 前沿

本站导读

根据《暂行办法》,国资委对央企资产损失按金额和程度将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4个等级,当企业发生这4类资产损失时,对直接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将处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国资委首推资产问责制

目前正值新一轮电信重组,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络和业务、中国联通GSM资产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电信收购中国卫通基础电信业务相关事宜,相关企业的股权置换以及今后的金融投资活动都将受到《暂行办法》约束。

通信世界周刊 | 本刊记者 | 2008年06月22日 第 371 期刊载
2008年06月25日 星期三 本站发布

 

    作 者:李正豪

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管理人员因违规操作,在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及资产转让、收购、改组等环节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需要向负责人追究责任。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研室主任谢鲁江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是调整国家股东、企业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者之间关系的一份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股东股权意识觉醒的标志。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定义的各种资产损失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经营方面,如企业产、购、销三个环节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二是战略方面,如企业投资决策、收购改组、资产转让等形成的资产损失;三是金融方面,如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造成的投机损失。

目前正值新一轮电信重组,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络和业务、中国联通GSM资产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电信收购中国卫通基础电信业务相关事宜,相关企业的股权置换以及今后的金融投资活动都将受到《暂行办法》约束。另据记者了解,此前已有不少专家呼吁国家注意电信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

123下一页尾页

阅读小技巧:可以键盘左(<-)、右(->)方向键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