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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走在前面的实践尝试和稍显滞后的立法,风险代理是否会成为企业挽回损失和律师行业发展的一座金矿呢?

·渐行渐近的律师风险代理

这里所说的风险代理诉讼在中国还算是新鲜事物。

法人 | 本刊记者 | 2008年05月01日 第 5 期刊载
2008年05月14日 星期三 本站发布

 

    文  本刊记者 吕冰心

面对走在前面的实践尝试和稍显滞后的立法,风险代理是否会成为企业挽回损失和律师行业发展的一座金矿呢

    实践先行的风险代理

北京一位律师向《法人》介绍了其所在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诉讼。客户是吉林的一家商业银行,也是案件的被告,因为原告无力偿还借款,所以与原告的抵押房产作了抵销。而抵押房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贷款额,原告因此要求返还差额两千万。该起案件牵涉到企业的一些关联交易、产权证、地方保护主义等等问题,非常复杂,案件难度也比较大。于是该商业银行和律所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在被告商业银行向原告少返还数额的范围内,由律所提取8%的报酬,比如,如判决被告不需要向原告返还两千万,则律所可以获得160万的代理费,如果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两千万,则不需要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该律师称,在该商业银行所涉的几起案件中均是由其所在律所作风险代理,双方都很愿意。据介绍,这些案件都很复杂,多是陈年积案,或者涉案地域范围广。

这里所说的风险代理诉讼在中国还算是新鲜事物。虽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律师行业较为发达的城市,风险代理尝试得较早,但并未在全国普遍适用。据称,2008年初,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在该省律师首次尝试实行“风险诉讼代理”。

虽然风险代理早有实践,但直至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代理的收费形式,风险代理的合法性才得到立法认可。

面对走在前面的实践尝试和稍显滞后的立法,风险代理是否会成为企业挽回损失和律师行业发展的一座金矿呢?

     立法的限制

风险代理起源于美国,流行于美国、日本。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据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徐建华介绍,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尤其是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中,风险代理适用较多。

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这种尝试往往极容易就律师如何收费发生纠纷。其结局也呈现多种态势,法院对于律师的风险收费或支持或者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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