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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经济学的一句核心格言是“世间没有免费的午餐”,理财产品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有争议的理财产品基本上都是结构非常复杂、投资标的多样、虚拟化程度高

法人 | 本刊记者 | 2008年05月01日 第 5 期刊载
2008年05月07日 星期三 本站发布

 

而当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在发行对象和宣传方式上是公募的形式,在信息披露的义务履行上又完全是私募的模式,而这样不伦不类的体制构成了投资者利益潜在的最大损害。

因此,未来在制度建构和监管模式上应当走出现在的模糊地带,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明确是采用公募还是私募的形式,如果是前者,那就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至少不能低于我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所设定的要求;如果选择私募发行方式,在豁免大多数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应当严格限制理财产品购买者的范围,设置人数上限(可参照《证券法》规定的200人)和最低认购额(现在的5万元标准对于私募来说实在太低),同时要严厉禁止采用广告和公开劝诱的宣传方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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