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一句核心格言是“世间没有免费的午餐”,理财产品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有争议的理财产品基本上都是结构非常复杂、投资标的多样、虚拟化程度高
文 黄韬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金融环境不断改善,尤其是监管政策的有序放开,各种面向普罗大众的金融创新产品接连问世,最具代表性的是各类金融机构所开发出来的形形色色的个人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低遭质疑
在这些创新品种里,发展势头最猛的莫过于具有强大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所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了。
然而从2008年年初起,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负面新闻就一直不断,“零收益”、“负收益”、“提前清盘”是其中的关键词,原因是一些挂钩境外股票、商品、利率和汇率的产品出现了投资回报未达到预期甚至亏损的现象,波及了浦发、民生、花旗等中外资银行。
从整体上看,虽然绝大部分2007年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但60%以上的产品收益率低于6%,更低于一年期贷款利率。投资理财产品而未能达到预期收益从而引发了一些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强烈不满,新闻媒体也对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服务过程中的透明度欠缺以及在销售阶段对投资者的误导提出了质疑。
缘起信息不对称
经济学的一句核心格言是“世间没有免费的午餐”,理财产品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既然投资者期望有高于储蓄存款的收益,那就必定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这种看似正常不过的“风险由买者自负”的观念在还不发达的中国金融市场上显然还没有达到深入人心的程度,以至于投资者更关心的是各种投资工具的预期收益几何,而往往忽略了对潜在风险的比较。
但是,问题不仅仅在于“买者自负”,否则新闻媒体也不会对商业银行“穷追猛打”,最为关键的是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和受托理财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卖者有责”?换句话说,只有当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退出权时,“买者自负”才能站得住脚。然而,现实的很多状况是投资者在并不掌握足够判断信息的基础之上购买了理财产品,而产品运行过程又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零收益”和“负收益”就不免使人心生怨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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