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动商务 --> 杂志 --> 法人 --> 经营

本站导读

是达能故意设陷阱还是宗庆后知情不申报、故意偷逃税;是因为检举才补税还是确如宗庆后所言自己不知道检举而报税;补税之后构不构成犯罪?

·宗庆后的3亿元偷税门

娃哈哈公司董事长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涉嫌偷漏税数额高达近3亿元之巨

法人 | 本刊记者 | 2008年05月01日 第 5 期刊载
2008年05月07日 星期三 本站发布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对于像宗庆后这样身份多样,收入复杂的高收入者,应该对其收入性质和来源进行仔细甄别,正确定性和确定种类后依法适用税率征收税款。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个人,无论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宗庆后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因履行《服务协议》而取得金钱报酬和股份等提供劳务所得,虽然支付地点在境外,其所得的来源地仍然为中国境内,应当按照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不得抵扣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但对源于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在给予抵扣境外税款后向我国纳税。

关于宗庆后所获“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存在的争议,施正文教授认为,由于宗庆后具有股东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按照什么性质的所得征税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因为不同的所得,其适用税率和扣除方法都不同,对其税负的影响也不同。就本案来说,宗庆后的收入可能涉及到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工薪所得每月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5%;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超过十万的,按40%税率征税;承包承租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虽然所缴税款差别不是很大,但是依法征收也要对这部分收入的性质进行认定。

施教授认为,最需要弄清的是宗庆后获得的按1%年利润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回购等所得究竟按照何种所得征税。从现有的案情材料来看,这些所得在实质上是因宗庆后任职业绩而取得的收益,例如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与公司业绩挂钩。因此,不管它是以“服务费”形式出现,还是“股权回购模式”奖励,在性质上都属于工薪所得。当然,宗庆后基于公司中的股东身份而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认为,“偷税门”折射出我国对高收入群体税务监管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在加强这些特殊群体征税方面的力度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难题。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特殊群体如企业家、公司高层由于他们身份多重,收入来源复杂不好甄别,因此税管部门很难有效掌握他们的收入来源和性质。比如本来应该通过工资形式发放给老板的劳动所得,为了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他们可以通过股权奖励的方式来取得收益。同时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也更容易导致偷逃税的现象发生。此外在实际当中,对于这些人的个人消费和公司消费如何区分也是很难进行甄别的。

首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尾页

阅读小技巧:可以键盘左(<-)、右(->)方向键翻页

 

相关文章

投票调查

网卡满意度

  • 1806
  • 1808
  • 1810
  • 1890

手机满意度

  • NOKIA
  • MOTO
  • BENQ

软件满意度

  • IP管理软件
  • RPM
  • OFFICE111

编辑推荐

  • 几位同班同学的近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