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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达能故意设陷阱还是宗庆后知情不申报、故意偷逃税;是因为检举才补税还是确如宗庆后所言自己不知道检举而报税;补税之后构不构成犯罪?

·宗庆后的3亿元偷税门

娃哈哈公司董事长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涉嫌偷漏税数额高达近3亿元之巨

法人 | 本刊记者 | 2008年05月01日 第 5 期刊载
2008年05月07日 星期三 本站发布

 

对于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中央财经大学财税法专家蔡昌教授认为,只要税务收缴入库,就要按照已缴纳税款对待,不作为其界定偷税罪的基数。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则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从性质上看,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当按照此前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予以确认。但为了鼓励事后补救和自首悔过行为,在处罚上应当予以从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和刑法第67条的规定,宗庆后在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还可以免除处罚。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上都有关于自首免责的规定。由于我国税制的缺陷和法治的滞后,纳税人税收违法还较为普遍,应当在法律上进一步健全税收责任免除制度,以鼓励纳税人自首和促使其重返诚实纳税之路,借助于纳税人的协力来推进税收征收。

    正确定性和适用税率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作为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股东和CEO,以及娃哈哈等多家国内民营企业董事长、股东的宗庆后,身份可谓多重,收入构成更可谓复杂。据公开披露的报道显示,宗庆后的收入来源主要为三项,即工资薪酬、利润奖励和股权分红。

宗庆后曾在一封公开信中自称“最廉价的CEO”。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如果按此估算,宗庆后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然而,大笔的收入来自宗庆后所获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同时根据达能及其子公司与宗庆后签订的《奖励股协议》,达能在协议签订之时,即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宗庆后,宗可以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842.4183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年-2006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6876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

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给予宗100余万美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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