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近年来取得的良好发展势头,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市场化水平不断深入而取得的成绩。
·市场化与中国保险产业运行效率
自1980年中国重新开放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垄断性不断降低,市场管制和进入壁垒不断减少,促使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绩效稳步提高。
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和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0年8月颁布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更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
2001年10月1日,保监会决定在广东省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标志着费率管制的放松。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改为特定险种由监管机构事先审批。2003年1月1日,同时,保监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航意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也正式启动。
2003年4月初,保监会又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和审批后即可进行销售,这一措施简化了报批手续,是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的实质性步伐。
2004年4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保险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2、不断降低进入壁垒
1980年开放保险业发展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处于独家垄断地位。1985年3月国家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进行了规定,也允许地方国营保险企业可以经营该地区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该规定为新的保险公司设立开辟了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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