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反倾销我们广大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必须应诉,因为不应诉就等于不战而败,不应诉就等于放弃市场。
·借ARG案探美反倾销
深圳信义玻璃公司之所以获得3.7%的较低税率是因为他们不但敢于应诉,而且善于应诉。公司对应诉反倾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有熟悉公司生产、销售、财务和国际贸易的人员组成,同时聘请了在代表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律师。
3.不合作企业税率的制定(即单一税率)
《1930年关税法》第776(a)节规定,如果利害关系方持有美国商务部所要求的信息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或没有以规定的格式提交信息,严重阻碍调查程序的进行,或者提交了错误或有误导性的信息,美国商务部会采用其他最佳可获得资料来做出裁决决定。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82(e)节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必需资料符合以下5个方面的要求,但没有符合美国商务部所建立的所有要求,美国商务部也应当予以考虑。5个方面的要求是:(1)资料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2)资料是正确的可被证实的;(3)资料完整,以便在其基础上做出裁决决定;(4)有关利害关系方证实其已经为提供资料和符合美国商务部要求做出了最大的努力;(5)在资料的使用上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在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收到了来自FYG、信义、奔迅、TCGI、长春、桂林和武汉的及时答复,而没有收到其他企业的及时答复。FYG解释说福建万达是被调查产品的附属制造企业,关于万达的信息都包含在FYG的信息中。因此,美国商务部初步认定福建万达不是不合作方并将其从不合作方名单中删除。美国商务部注意到,调查期内从中国其他企业进口的ARG挡风玻璃的进口数量明显高于FYG、信义、奔迅、TCGI、长春、桂林和武汉所提交的数量。因此,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还有来自中国的其他出口企业,这些企业没有提交美国商务部要求的调查问卷。美国商务部对这些没有应诉的公司适用了124.5%的最高税率,这一税率是在调查发起阶段根据起诉方提供的资料(经过美国商务部调整)计算出来的。
4.替代国的选择
美国商务部在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时,《1930年关税法》第773(c)(1)节要求其一般情况下应当基于非市场经济生产商的生产要素,乘以市场经济替代国或美国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国家的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值。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73(c)(4)节,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生产要素价格时,使用一个或一个以上生产要素价格或成本的市场经济国家应当是:(1)经济发展水平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的(2)可比较产品的重要生产国。
美国商务部认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和菲律宾等国家与中国相似。通常,美国商务部会根据从这些国家获得资料的难易程度和可靠程度来选择替代国。对中国反倾销案来说,如果印度也是同类产品的重要生产国,经常选印度作为替代国。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发现选择印度作为主要替代国,使用可获得的和适当的印度价格乘以中国生产商的生产要素消耗量以计算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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