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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对于反倾销我们广大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必须应诉,因为不应诉就等于不战而败,不应诉就等于放弃市场。

·借ARG案探美反倾销

深圳信义玻璃公司之所以获得3.7%的较低税率是因为他们不但敢于应诉,而且善于应诉。公司对应诉反倾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有熟悉公司生产、销售、财务和国际贸易的人员组成,同时聘请了在代表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律师。

进出口经理人 | 本刊记者 李岩 | 2007年07月15日 第 7 期刊载
2008年04月10日 星期四 本站发布

 

2002年3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依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在对被控倾销产品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理由认定:从中国进口的ARG挡风玻璃在美国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对美国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案情分析

    1.涉案企业的选择

本案中,中国产品出口美国被美国相关裁决机构认定倾销后,美国商务部会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77A(c)(2)(B)节的规定,选择被调查企业即“产品数量最大的几个出口商和生产商作为调查对象”。FYG和信义(以下简称“被调查企业”)在合作的出口商中是调查期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最多的两家企业,美国商务部因此选择它们作为强制调查企业。

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一直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NME)国家,在本次调查中也没有任何一方提出撤销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调查时,美国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33(c)(1)节的规定,在非市场经济生产商的生产要素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NV),以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同类产品的主要生产商的相关数据来决定正常价值。

    2.分别税率的认定

在处理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件时,美国商务部一般会基于这个国家的所有公司都是被政府控制的假设基础上,计算一个单一的倾销幅度,适用于该国所有的出口商。除非出口商能够充分证明其经营活动的独立性,否则将被适用单一税率。在被美国商务部选择强制调查的FYG和信义,还有中国其他在本案中没有被定为强制调查对象的企业(即奔迅、长春、桂林和武汉)都提交了分别税率问卷资料,并且声称它们不是政府所有企业或没有受到政府控制。美国商务部对每家中国公司是否有资格获得分别税率进行了考查。在测试出口商是否独立于政府控制时,一般集中于对每个公司层面上的投资、定价和产出决策制定过程。经过一些列调查,美国商务部基于以下几点初步认定出口商在事实上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1)每个出口商独立于政府或政府批准之外自主设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保留了其出口销售收入并有权独立处理利润或损失;(3)每个出口商都有权与客户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管理层。因此,美国商务部对这6家出口商给出了分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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