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实践中大部分不被追究,但它犹如达摩克里斯之剑,总在意想不到的时候让人受伤
·虚报注册资本之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个怎样的罪名?它为企业家们设置了怎样的法律陷阱?
现在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要不处于休眠状态,要不成为刑事报复的工具,像幽灵一样徘徊在中国企业家的头顶,于国于民不利,应该早日废除。林晓东律师对于上述观点表示认可。
虚报注册资本罪别于虚假出资罪
沈阳欧亚实业公司原董事长杨斌被控的一个罪名是虚假出资罪,法院的判决采纳了田文昌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支持对杨斌虚假出资罪的指控。但将罪名改变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3年5月27日,周正毅最初是因涉嫌“虚假出资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到2004年6月1日一审判决结束,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农凯集团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700万元;周正毅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并没有定“虚假出资罪”。
田文昌律师曾经表示,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资金罪、虚假出资罪这三个罪都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剑,随时可能掉下来。
这几个罪将来有可能会取消,但是现在还有,我们就要千万小心,要慎重处理这些问题。田文昌同时提醒企业。
而由杨斌、周正毅等案件可以发现,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两个不同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规定要低于虚假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虚假出资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五年。
原因主要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登记的行为属于拟设立公司的“单位”行为。我国通行的一个刑事立法惯例是,对于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规定一般轻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虽然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虚假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主要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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