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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既不能上涨过快,也不能下跌太快”的言论,表面上是来发展市场,实际是在剥夺绝大多数居民的基本权利。

·降价是根本

房价下降到绝大多数居民都有支付能力购买时,不仅居民的住房得以解决,也是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最为健康与繁荣之时。

英才 | 本刊记者 | 2008年03月01日 第 3 期刊载
2008年03月11日 星期二 本站发布

 

    文|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易宪容

“房价既不能上涨过快,也不能下跌太快”的言论,表面上是来发展市场,实际是在剥夺绝大多数居民的基本权利。

随着全国各个城市房价快速飙升,城市居民的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2007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住房的政策,希望有助于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最近,建设部又主张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城市中产阶层的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比如,政府要多建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等。因此,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既不可上涨过快,也不可下跌过快。

政府的这些做法当然有利于安抚广大需要解决住房的民众。但是,当这种安抚不能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占80%以上的没有支付能力的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时,一个问题就摆在面前:这样的方式能不能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如不能,其问题又在哪里?

其实,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问题,不仅在于住房保障体系的缺乏及住房保障体系界定不清,更重要的是在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过高,把80%城市居民都推在房地产市场之外。这两个问题,特别是后一个问题不解决,要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是不可能的。

因为,对于现代住房保障体系来说,它不是建立一些廉租屋,也不是建筑几栋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而是一个包括全社会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应该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帮助不同收入居民解决其住房问题。

比如说,对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政府就得通过廉租屋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这是完全由政府负责任的部分。对于中产收入的居民来说,政府就得以货币化补贴、利率优惠、税收优惠等政策来帮助他们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否则,如果80%以上城市居民(这里还不包括农村居民)都是通过政府财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其结果或是住房严重短缺(即住房条件越来越差),或是画饼充饥,因为政府没有这样大的财政能力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既然政府的财政投入对住房问题只是杯水车薪,那么想通过一种方式来解决全体居民的住房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另外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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