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价格听证制度的进步意义显著,已成为决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从实际情况看,听证的主动权过于集中在职能部门,民意很难影响决策。
·律师韩甫政:电话月租费有“四宗罪”
“我有些失望,但并没有绝望。”韩甫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他之所以跨省选择北京消协,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国家发改委尽快制定出消费者委托消协组织提出价格听证申请的具体办法。
1月26日,韩甫政向国家发改委寄出了《制定消费者委托提出价格听证申请具体办法的建议书》。2月18日,他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回函。在回函中,国家发改委表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价格法》第三章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属依职权行政行为,而不是依申请行政行为。因此,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有权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而不是申请。鉴于此,他们正在修订《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新的听证办法中,将对此予以明确。
“现在看来,国家发改委将不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而是修改《办法》。”韩甫政说。但令他感到欣慰的是,发改委对他的建议给予部分肯定。“我希望在修订的新《办法》中,能对消费者或社会团体‘建议’政府调整价格的权利,制定具体办法或可操作性的程序,从而保证消费者权利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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