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价格听证制度的进步意义显著,已成为决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从实际情况看,听证的主动权过于集中在职能部门,民意很难影响决策。
·律师韩甫政:电话月租费有“四宗罪”
“我有些失望,但并没有绝望。”韩甫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他之所以跨省选择北京消协,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国家发改委尽快制定出消费者委托消协组织提出价格听证申请的具体办法。
第二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下称“价格决策部门”)组织听证。
第三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自此,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开始常规化、制度化。各类、各种的价格听证开始进入了人们的生活。
但是,从2002年1月12日最初的铁路客运票价定价听证开始,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各类、各种价格听证基本上是经营者申请的结果,价格听证申请仿佛成为了经营者的专利。
“《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但从那时起到现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办法》中规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还是空头支票。而没有‘具体办法’,消费者委托消费者组织申请价格听证的愿望或诉求,就没有正当、合法的程序和途径。”韩甫政说。
他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办法》中对“经营者可以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作为申请人”具体规定了相关程序和办法,也就是说,从2002年12月1日《办法》施行日起,经营者就实际享有了委托申请价格听证的权利,相形之下,消费者的权利则被空置了五年多,无法落到实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价格听证制度的进步意义显著,已成为决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从实际情况看,听证的主动权过于集中在职能部门,民意很难影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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