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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价格听证制度的进步意义显著,已成为决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从实际情况看,听证的主动权过于集中在职能部门,民意很难影响决策。

·律师韩甫政:电话月租费有“四宗罪”

“我有些失望,但并没有绝望。”韩甫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他之所以跨省选择北京消协,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国家发改委尽快制定出消费者委托消协组织提出价格听证申请的具体办法。

中国经济周刊 | 本刊记者 | 2008年02月25日 第 7 期刊载
2008年02月26日 星期二 本站发布

 

其次,电信运营商收取月租费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和电话用户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交费属服务价格,电信运营商的线路资源、设备资源是签订服务合同、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必备条件,而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月租费存在的本身就与价格法所规定的“服务价格”相抵触。

再次,电话用户缴纳月租费还与公司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一个公司的成立应当具有经营所必备的条件,但电信部门却让数以亿计的电话用户以初装费、月租费的方式来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而广大用户却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此外,韩甫政还认为,无论是我国的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还是电信条例,都规定有“公平”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但是,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这对民事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却让电话用户承担月租费之‘义务’。所有这些,电话用户付出的是无丝毫权利回报的沉重义务,电信运营商则拥有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承担义务的无限权利,公平之秤已完全倾斜到电信运营商一边了。” 韩甫政说。

基于上述理由,1月10日,韩甫政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寄出了一份请求行政作为书,请求两部委依法履行保护用户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取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的月租费。

在未收到两部委的答复后,1月23日,韩甫政又向北京消协发出《委托提出价格听证申请请求书》,请求北京消协代表消费者,向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提出取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月租费的价格听证申请。不过,2月13日,他收到了北京消协婉拒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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