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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加快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步伐,是银行业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

·环境风险管理拷问银行业“新政”

一旦体系的执行标准统一,如何保证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的利益均衡,又是一道待解的方程式。

法人 | 本刊记者 | 2007年01月01日 第 1 期刊载
2008年01月21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影响深远的赤道原则

2002年的10月,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与会的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银行、花旗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经过多轮磋商,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即现行的赤道原则。它要求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该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能对项目提供融资。

2003年6月,这项原则正式实施。目前,已有来自19个国家的53家金融机构宣布实行赤道原则,接受赤道原则银行的数量看似不多,但它们都是世界大型和特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的业务量和影响巨大,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0%以上。而且,它们中既有发达国家的成员,也有发展中国家的成员。

随后不久,成员银行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订,将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规模从5000万美元降低到 1000万美元;在项目分类上更加明确区分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更加强调项目的社会风险和影响;承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以增加项目的透明度。这些修订使赤道原则更趋完善。赤道原则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并将其成功应用于国际融资实践中,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注意到喀麦隆的非洲第一银行、巴西的大贝贝亚银行、俄罗斯的CENTER-INVEST银行都已成为赤道原则的践行者,但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迅猛的大国却没有一家银行成为履行赤道原则的探路者,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张长龙长期跟踪研究赤道原则,他认为这种状况的存在与我国金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赤道原则了解不多、理解不深、重视不够等有着直接关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国内的相关机构与赤道原则就互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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