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小小的增值税发票,承担着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任,考验着冒险家抵抗诱惑的定力,书写着飞蛾扑火者的死刑档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横空出世显然就是利剑之一面,可以说是我国新税制运行的“衍生品”。
曾经,在2001年宣判的广东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就有黄振池、林俗存、黄文龙、何涛、周松青、林镇裕、陈汉杰七人被判死刑,其中一人为死缓。
而在周正毅案一审裁判作出之前,也有人猜测,周可能会因为虚开罪被判死刑。
在无数作案者因为虚开罪被送上绞首架的同时,有很多的学者和专家对该罪死刑的适用提出了质疑。
陈兴良教授就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呼吁刑罚改革。某市最近判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者死刑,因为他造成了国家4亿元税收的损失。陈明确指出,这是税收制度出了问题。迷信死刑是不可取的,重要的是提高治理能力。
无论如何,触目惊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死刑档案,确实值得立法者、司法者反思,毕竟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很难定性为“极其严重”。
大要案的家常客
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
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我们常见上述类似的报道。
由这些报道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动辄上亿,甚至是几亿,因此,这类案件经常被冠以“大案”等称号,也容易登上媒体的头条。
由于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其造成的损失多则数亿元,少则也有上千万元,案发后,很多都符合“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刑的广泛适用,甚至有人称为“滥用”。因此,制订合适的量刑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删除《刑法》关于‘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适当提高‘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能否判死刑与公安司法人员、税务人员没有挽回多少税款脱钩,彰显我国刑事法律的科学性。”王进东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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