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小小的增值税发票,承担着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任,考验着冒险家抵抗诱惑的定力,书写着飞蛾扑火者的死刑档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横空出世显然就是利剑之一面,可以说是我国新税制运行的“衍生品”。
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并不存在交易,第三人开票似乎就是虚开行为。实践中,就有一些法院判决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构成犯罪。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指出,存在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本身没有骗税目的,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只是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因此,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至多是接受行政处罚。
再如,有的行为人,特别是单位之间,为了人为地增大销售额,制造虚假繁荣“包装”企业,从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理论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既虚开罪是否以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目的为构成要件。
而对于法律条文理解的分歧也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完善、修订虚开罪法律的呼声日渐升高。
冒险家的绞首架
在珠海法官论坛上,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列出了一系列数据:韩国10年执行死刑者101人,日本20年来平均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不到两个半人,与中国人口差不多的印度9年来才有一人被判死刑。
初步统计显示,我国刑法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有333条,带有死刑的条文则有66条,占规定具体犯罪法条的19.8%!死刑比例较大。更让人意外的是,在对经济类犯罪死刑适用日趋谨慎的情况下,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严厉刑罚却为死刑。
在1995年《决定》颁布之前,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偷税或骗税的行为是按偷税罪定罪量刑的。而偷税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最高刑期是7年。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颁布后,最高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核准了大量的死刑案件。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以该罪名义判处死刑的依然很多。据了解,从震惊全国的第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算起,至今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使作案者被判死刑的案件,已数百人,其案值累计达近千亿元。看来,政府是想通过铁腕手段来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的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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