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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小小的增值税发票,承担着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任,考验着冒险家抵抗诱惑的定力,书写着飞蛾扑火者的死刑档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横空出世显然就是利剑之一面,可以说是我国新税制运行的“衍生品”。

法人 | 本刊记者 | 2007年01月01日 第 1 期刊载
2008年01月21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现在,该罪又逐渐演变成职业化的团伙犯罪。 

比如,在2007年备受各界关注的叶双凯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叶双凯伙同唐春林、詹益海、刘益场、林茂盛等人,先后注册成立5家“空壳”公司,然后,以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厦门市近年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首次使用极刑,同时本案也创下厦门破获的税案中虚开增值税额的最高纪录,涉案1.52亿元。

而犯罪分子经过与税务部门多年的周旋后,学会了用更隐蔽的手段对付税务部门,甚至和税务工作人员内外联手作案。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200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时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陈学军、吴芝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中,吴芝刚是个大学毕业不到三年的年轻税官,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税务所的电脑系统违规违法操作,私改数据,甚至在电脑里随意起几个公司名字,把陈学军等人非法购买的发票算到这些并不存在的公司名下,他同时还为陈学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入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供帮助,致使陈学军团伙做下“惊天大案”,虚开税款达3.93亿元。

再如,原广东德庆县税务局干部李华成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2.9亿多元,于2006年12月被判死刑。该案号称是国内首宗税务人员利用税控机IC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构成上的公婆论

通过一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可以发现,虚开罪的辩护人、公诉人往往会首先着力于从理论上论证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原因就在于,立法的模糊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该罪的构成存在很多的争议,呈现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态势。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朱勇辉律师接受《法人》采访时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普遍发生于目前的经济领域中,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一个现状。比如,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是一方不给出具发票,另一方可能会找第三人出具一些发票来顶账,即张三供货、李四开票。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存在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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