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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如何看待移动信息服务?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结论。笔者以为从合同角度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解决移动信息服务纠纷应是最根本的。

·如何根治移动信息服务中的痼疾

近年来,针对移动信息服务中的“强行订制信息服务”、“群发短信诱骗消费”等社会痛恨的痼疾,电信监管机构重拳出击,依法严厉处理了多家SP。

通信世界周刊 | 本刊记者 | 2008年01月14日 第 352 期刊载
2008年01月21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电信用户履行的义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是简单的代收费关系,还是具有特别代理权限,在活动或节目中都要予以明确,并告知参加活动的电信用户。

明确告知代收信息费用有关事项。《电信服务规范》附录6.8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依法承担“首问负责”的法律责任。在代收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在代理权限内以信息服务企业的名义向电信用户收取信息费用,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电信服务规范》附录6.9规定:“用户对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对于因信息服务产生的争议,电信用户要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处理代收信息费用事项是有依据的。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责权清晰的代理收费协议。在代收费协议中,双方应根据规定的内容对代理收费的信息服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计费标准、计费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暂停或终止代理收费的条件和后续处理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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