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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如何看待移动信息服务?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结论。笔者以为从合同角度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解决移动信息服务纠纷应是最根本的。

·如何根治移动信息服务中的痼疾

近年来,针对移动信息服务中的“强行订制信息服务”、“群发短信诱骗消费”等社会痛恨的痼疾,电信监管机构重拳出击,依法严厉处理了多家SP。

通信世界周刊 | 本刊记者 | 2008年01月14日 第 352 期刊载
2008年01月21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在电信用户对代收费存有异议且拒付代收信息费用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代收信息费用无差错的,应先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它费用。然后按照代理权限的有关约定,或将有关情况通知信息服务企业,与电信用户协商解决相关争议;或通过诉讼、仲裁及申请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但应以信息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

    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设定的责任

移动信息服务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复杂,存在法律空白、模糊地带,而是少数信息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个别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代收信息费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公共法律、《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通信专业法规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各方严格执行是治理移动信息服务最好、最捷径的方法。

    信息服务企业应向电信用户履行的义务

保障电信用户的充分知情权。发送短消息、打电话等形式进行的各种游戏活动或互动节目而产生的费用有两种情况:一是活动或节目没有给电信用户增加除正常电信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二是活动或节目给电信用户增加除正常电信费用之外的费用,或采取附加一定数额的费用或高标准的信息(活动)费用的形式。凡属于委托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代收信息服务费用的,信息服务企业应向电信用户明示。

信息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在用户订制或变更信息服务业务时,信息服务企业以协议书或短信等其它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代理收费的方式、标准、周期、客服电话等事项,也可在订制信息业务的网站上明示,但要醒目。《电信服务规范》附录6.2第三款规定:“在用户拨打接入码接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后,业务平台应免费向用户说明收费标准,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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