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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如何看待移动信息服务?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结论。笔者以为从合同角度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解决移动信息服务纠纷应是最根本的。

·如何根治移动信息服务中的痼疾

近年来,针对移动信息服务中的“强行订制信息服务”、“群发短信诱骗消费”等社会痛恨的痼疾,电信监管机构重拳出击,依法严厉处理了多家SP。

通信世界周刊 | 本刊记者 | 2008年01月14日 第 352 期刊载
2008年01月21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明确信息服务合同成立与终止条件

当前,电信用户是否定制了信息服务是主要焦点之一,考察电信用户定制信息服务与否应从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来分析。我国法律对要约承诺有严格的规定,《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合同性质不同,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通信法规进一步对信息服务合同成立、解除做了详细规定。

    《电信服务规范》以附录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合同的成立,即信息服务的订制。附录6.2第二款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这一规定表明信息服务企业向电信用户发出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的要约中,必须标明收费标准,也就是说收费标准是信息服务合同的一条主要条款,起着决定信息服务合同成立与否的重要作用。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电信用户的知悉真情权,避免类似“颠倒义务”默示条款行为的发生。

合同的终止,即信息服务的退订。附录6.6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用户提出停止服务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接受并停止计费”。这给电信用户、信息服务企业带来了方便,也体现了电信信息行业应有的电子交易、确认等特色。当然,电信用户终止信息服务合同并不限于这一种方式。

    电信监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

在《电信服务规范》基础上,《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定。“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同时,还界定了信息服务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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