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移动信息服务?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结论。笔者以为从合同角度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解决移动信息服务纠纷应是最根本的。
·如何根治移动信息服务中的痼疾
近年来,针对移动信息服务中的“强行订制信息服务”、“群发短信诱骗消费”等社会痛恨的痼疾,电信监管机构重拳出击,依法严厉处理了多家SP。
在实践中,代收信息费用有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种仅仅是代收关系,如电话信息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第一次向用户代收取信息费用时,明确告知电信用户代收信息费用事项;如电信用户对此有异议,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代理权限,将有关情况通知信息服务企业另行处理。第二种为隐性的代收关系,即面对用户的只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用户并不知在信息服务中还存在信息服务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也没有进行任何明示,一切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此时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了。
其次,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信息服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是一种提供与接受信息服务的合同关系。在信息服务过程中,信息服务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履行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信息服务费用的权利。在信息服务方面,信息服务企业与电信消费者(专指自然人用户)之间享有的信息资源相差悬殊,信息很不对等,如信息服务的定制与取消、收费规则等合同的主要内容,都是信息服务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多为电子数据。另外,信息服务种类繁多,包月收费类、按条收费类、包月与条数结合类等收费标准不一,作为业外人士——电信消费者要想弄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相对于电信运营企业,电信消费者在经济、法律及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将天平倾向了消费者一方,如格式条款有多种解释时,采信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电信服务规范》更是从保护电信用户的角度,对信息服务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规范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信息服务企业代收信息服务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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