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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如何看待移动信息服务?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结论。笔者以为从合同角度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解决移动信息服务纠纷应是最根本的。

·如何根治移动信息服务中的痼疾

近年来,针对移动信息服务中的“强行订制信息服务”、“群发短信诱骗消费”等社会痛恨的痼疾,电信监管机构重拳出击,依法严厉处理了多家SP。

通信世界周刊 | 本刊记者 | 2008年01月14日 第 352 期刊载
2008年01月21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作者:孙金青 

近年来,针对移动信息服务中的“强行订制信息服务”、“群发短信诱骗消费”等社会痛恨的痼疾,电信监管机构重拳出击,依法严厉处理了多家SP。在这种形势下,作为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信息服务企业),直接面对电信用户的移动电信运营商应该有所作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理清移动信息服务关系,树立依法经营理念,勇于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扭转被动局面。

    找准解决移动信息服务纠纷角度

如何看待移动信息服务?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结论。笔者以为从合同角度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解决移动信息服务纠纷应是最根本的。

首先,从合同角度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电信运营商(包括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与电信用户都是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代收信息服务费过程中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信息服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之间的委托代收信息服务费用的合同关系。

一般情况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简单的委托关系,即代收信息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自身提供电信服务而产生的电信费用,与受信息服务企业委托而代收的信息服务费用不同,其法律行为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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