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88年住宅市场化开始时,曾设想按照新加坡的模式,保障性住宅达到80%。但是因为房地产能既能提升城市形象,又是GDP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使用费及房价快速上涨带来的税收增长中获益,所以各地在发展住宅建设时,急功近利,不断扩大商品房的份额,使保障性住宅降到了很低的比例。
·新加坡住房与中国住房之比较
新加坡的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组屋和商品房两部分组成。组屋的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以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阶层使用,包括共管公寓等高级公寓和私人住宅在内的商品房则是由私人投资修建,按市场价格发售。
我国各地城市基本也只允许本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一些城市的相关管理部门由于审核不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再加上房地产商急于出售楼盘,外地人购买本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几乎成了外地移民的领地,个别区域的住户甚至是亲戚套亲戚,连口音都外地某一个地方的。
新加坡政府对申请购买组屋的居民有收入上的严格限定,首先照顾无房户,然后逐步减低门槛,放宽政策,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福利。
前些年,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分配极为混乱,因而导致买到经济适用房的精油一些是开着高档轿车的住户。
新加坡规定居民在获得组屋后5年之内不可以出租,5年之后允许腾出半套出租,但房主必须与房客合住。2003年开始没有向建屋发展局贷款,也没有领取公积金购屋津贴的屋主,可在住满1年后出售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组屋,也可在住满10年后,出租整套组屋,否则只能将其中一间分租,与租客合住;在购买组屋后5年之内,不得将其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
北京市新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在出租方面,原则上是不允许出租,如出租则需缴纳土地收益,但是目前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不管如何,从这些举措我们看出政府希望通过政策的调整,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管理、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分配原则的决心。
过去40多年中,新加坡共修建组屋近100万套,目前约84%的人安居在组屋中。而商品房的购买者主要是收入较高的二次置业者、投资者或者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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