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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2月11日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今后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

·央企分红比例确定

上交比例公布之后,即引来很多争议,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10%、5%的比例规定是否有些“一刀切”,没有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

中国经济周刊 | 本刊记者 | 2007年12月24日 第 49 期刊载
2008年01月02日 星期三 本站发布

 

“这只是大概估算出来的一个大数,具体基数还需要进一步测算。” 中石油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核算税后净利润基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用当年销售收入减去成本(成本内包含各种各样的税,中石油要交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税等19种税)和费用,得出利润总额,经当地税务部门给予核定后,再交25%的企业所得税(以2008年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并非具体年份税率),“这样核定下来的还不是最后的税后净利润。最后净利润中,还应该扣除归少数股东所享有的“少数股东损益”,得出母公司集团公司享有的净利润。这个净利润还得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和法定公积金,以及一些特殊政策比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免等,到最后才能定下来一个数字。

“所以,我们申报基数是经过分析,一层层剥离得到的。”

“2008年5月份要收2007年的红利,就不会减半了,对我们来说,还是有一定压力的,毕竟石油行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中石油存在着企业办社会的问题、海外发展的问题、老国企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主辅分离的问题、离退休问题等,这些都需要资金,我们不知道红利交上去后能申请回来多少资金。在别人看来我们的资金很充裕,但由于业务发展很快,资金需求量很大,一旦没钱,从银行借,就很难。”中石油该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沈家文博士给记者算了一笔帐,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7547亿元,而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一直是纳税大户,这类企业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它们的利润份额起码超过60%,按10%标准计算,有将近460亿元的红利,减半为230亿元;对于2006年利润中其余40%的份额,按照5%的比例计算,将可以征收红利150亿元,减半为75亿元。

“初步估算2006年央企红利总规模预计为305亿元。”沈家文博士向《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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