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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导读

“过去有人认为娃哈哈不敢打官司,现在的仲裁和判决说明我们此前对达能的一切指控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达能其后提出的抗辩,娃哈哈表示,“继续上诉是达能的权利。

·娃哈哈桂林杭州连下两城 达能不服

12月11日,针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的判决、裁决,达能集团(下称“达能”)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表示,达能对于上述两项结果“感到震惊”,将向相关司法机构诉请推翻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决。

中国经济周刊 | 本刊记者 葛丰/上海报道 | 2007年12月17日 第 48 期刊载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达能—娃哈哈之争再起波澜。12月11日,针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的判决、裁决,达能集团(下称“达能”)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表示,达能对于上述两项结果“感到震惊”,将向相关司法机构诉请推翻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决。

    杭州:达能“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

12月10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即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即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驳回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的反请求。

据了解,仲裁庭做出此结果的主要依据是,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

达能对此裁决强烈不满,该方代理律师陶武平表示,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为两年,合资公司系于2007年6月13日收到娃哈哈集团《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因此,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此外,陶武平还一连提出另四点质疑直斥裁决不公,其中包括:娃哈哈集团当年提交的商标转让申请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国家商标局“不同意转让”的口头答复也不是“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仲裁庭不能超越权限取代法院行政审判庭裁决特定行政争议,等等。

陶武平表示,达能将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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