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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与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
mbe专刊 | 本刊记者 | 2007年12月05日 第 7 期刊载
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本站发布
蒋定之最后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专题会议。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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