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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开征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15日起,上海正式对转让居住未满5年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开征土地增值税。

mbe专刊 | 本刊记者 | 2007年03月11日 第 1 期刊载
2007年07月16日 星期一 本站发布

 

    新华网上海7月15日电 (记者 徐寿松) 15日起,上海正式对转让居住未满5年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开征土地增值税。

6月13日,上海地税部门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所谓非普通住房是指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在经历一个多月的缓冲期后,二手房转让征税规定开始付诸实施。至此,理论上,上海对非普通二手住宅在交易环节所课的税负可达到交易价格的9.55%。主要包括:营业税(5.55%)、契税(1.5%)、个人所得税(2%)、土地增值税(0.5%)。此外,还有印花税、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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